2009年烏茲別克斯坦調整稅收政策情況
一、利潤稅(所得稅)。對一般法人企業減按10%征收,但對商業銀行仍征收15%,對從事拍賣、組織演出活動的法人征收35%。
將自然人的所得稅率降低1-3個百分點。分三個檔次:最低稅率(收入為6個月最低工資以下)從13%降低到12%;中間稅率從18%降低到17%;最高稅率從25%降低到22%。
對向烏常住居民征收的股息、利息稅標準不變:為10%,增值稅仍為20%。5年內免征自然人創建微型公司和小企業應繳的紅利稅;對法人用于資本化、投資和結算貸款所用的資金同樣在5年內免征紅利稅。
二、統一社會稅。法人從工資基金中支付的統一社會稅仍為24%,其稅金分配結構有所變化:向預算外養老金支付撥付比例從23.5%提高到23.6%,向國家促進就業基金撥付比例由0.3%降低到0.2%,向工會聯合會撥付比例0.2%不變。對從事工業生產的小企業統一社會稅從8%降低到7%。統一社會稅的稅額不應低于每一名員工的一個月最低工資(對于農場-不得低于每一名員工最低收入的50%)。
三、自然人養老保險稅。從2.5%提高到3.5%。退休金為退休人最近10年內任選連續5年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無論中間是否有間隔)。
四、燃油稅。對自然人使用1公升汽油、柴油或1公斤液化氣的燃油稅由100蘇姆提高到120蘇姆。
五、土地稅、農業稅、水資源利用稅有所上調。
六、對小企業繳納的統一稅調整情況(除“1”外,其他各項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調)。
1 |
有價證券市場的經紀人(征稅基數為該經紀人的總收入) |
13% |
2 |
加工、供銷企業,經紀人公司(除有價證券業務之外),中介機構(根據租賃、委托合同) 博彩企業 私人公證機構 |
33%
33% 50% |
3 |
經營出口業務的小企業: -如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售自產產品的比例在15-30%之間 -如該比例超過30% |
30%
15% |
4 |
使用信用卡支付的服務企業 公共飲食企業 使用信用卡的貿易和公共餐飲企業 學校食堂 |
10% 10% 10% 8% |
5 |
零售企業以及山區的批發和醫藥零售企業 |
1% |
6 |
10萬人以上的城市: -商店 -藥店 其他居民點的商店和藥店 |
4% 3% 2% |
7 |
非繳納統一土地稅的農業企業 從事工業生產的農業企業 |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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