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稅收、勞動管理、出入境、投資等法規主要內容
一、稅收管理法
哈薩克斯坦目前《稅法》是2001年6月12日頒布實施的,2004年1月1日,稅法修正案生效?!抖惙ā芬幎ㄓ幸韵露愘M:
1、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年收入總額分檔次納稅,稅率為5%至30%;
年 收 入 額 稅 率
126675堅戈以內 5%(即6334堅戈)
126675-253350堅戈 6334堅戈+超過126675堅戈部分的10%
253350-548926堅戈 19001堅戈+超過253350堅戈部分的20%
548926-1097850堅戈 63337堅戈+超過548925堅戈部分的25%
1097851堅戈以上 173122堅戈+超過1097850部分的30%
2、法人所得稅:按照年度總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后的金額的30%的比例納稅,其中經濟特區內的法人所得稅為20%。
3、財產稅:財產稅的對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產性和非生產性資產,稅率為1%。
4、增值稅:稅率為16%。
5、消費稅:銷售酒類、煙草、鱘魚、黃金及白銀首飾、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需交納數額不等的消費稅。
6、社會稅:工資額的21%。
7、道路稅:法人年收入的0.2%。
8、社會保障費:工資額的1.5%。
9、職工社會義務保險稅:工資額的30%,其中85%用于退休基金,10%用于醫療保險,5%用于社會保險金;外國公民不需交納退休基金。
10、紅利稅:所得紅利的15%。
11、利息稅:所得利息的15%。
二、勞動管理法:
外國公民在哈申請勞動許可應提供的文件及應繳納的費用
規定法人和自然人申請勞動許可應提供的文件:
——標準格式的申請書
——申請者符合從事該項經營的所需專業要求的證明文件
——已交付從事某個別行業所需費用的證明文件
外國公民由吸收勞務單位在獲得批準的基礎上代為申請勞動許可,所需文件:
——接收單位申請書
——由接收單位簽名、蓋章的來哈外籍專家、工作人員的姓名、出生年月、國籍、專業或文化程度、將任何職務等文件清單共5份
——與雇用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
——哈衛生部所要求的體檢證明(包括艾滋病檢驗證明)
申請勞動許可應繳納的費用:
——相當于20個核算單位的許可費(目前1個核算單位為872堅戈)
——補償費用:在哈工作的每個專家每月應繳納相當于3個核算單位的補償費用;工作人員每月應繳納相當于4個核算單位的補償費用
——高于回程機票金額20%的保證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機票,則無須繳納保證金,但必須提供回程機票復印件
——每人應繳納1000美元保證金(按當時比價兌換成堅戈),離開哈薩克斯坦國境時返還。
三、出入境管理法:
2003年4月5日頒布實施的新《海關法》作出如下規定:
1、入出境
1/根據中哈兩國領事協定,持中國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人員來哈無需辦理簽證。
2/持因公普通護照、因私護照者需在哈駐華使館或駐烏魯木齊簽證點辦妥哈入境簽證。
3/入境時須在海關申報單上如實填寫所攜帶的3000美元以上(包括等值其它貨幣)及須申報的物品。出境時亦須出示入境時填寫的海關申報單,并如實申報,所攜帶的人民幣和外匯數額不應超過入境時申報的數額,如超出,則必須出具來源證明。
4/入出境時注意查看哈邊防檢查站是否在護照上加蓋了驗訖章,如哈邊防檢查站未蓋入境章,在哈申辦居留登記和出境時均會遇到麻煩。
5/嚴禁私自攜帶毒品、酒精、藥品等物品。
2、居留手續申辦程序
——臨時來哈的外國公民應于入境之日起5個自然日內在其臨時或長期居留的地點,憑身份證件在哈內務機關辦理居留登記手續。由哈方接待單位出具居留登記申請函,無接待單位的,由本人提出居留申請。其住址須與申請函中所注明的地址相符。地址不符者視為違反居留法規。如果住址發生更換,須到哈內務機關申請變更。哈部分賓館可為住宿客人辦理居留登記手續。外出時必須隨身攜帶護照和居留登記卡。
——下列人員在哈外交部及其代表處辦理居留登記:
外國外交代表機構和領事機構的首席代表、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外交代表機構和領事機構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武官處和商務代表處工作人員及其上述人員家屬,以及外國外交代表機構和領事機構的首席代表邀請的客人(如客人住在上述代表機構內);
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因公來哈的外國外交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根據國際條約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因公來哈的國際組織官員、上述國際組織駐哈代表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總部在哈的國際組織下屬的各國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持有哈外交部頒發的簽證的外國投資機構首席代表或其他領導人員;
應哈外交部邀請來哈的人員。
——外國公民可在哈境內去向外國人開放的地區自由旅行。應哈國內單位邀請臨時來哈的,由該接待單位通知哈內務部門,因私來哈的外國公民如訪問其它城市,須向當地的內務機關申請,由其出具相關手續后方可前往。
3、辦理移民卡程序
為了規范對外國公民來哈及在哈居留的管理工作,根據2003年3月13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第241號決議 «關于加強移民管理的幾點措施»,哈方將于2003年6月1日起,在國際機場、阿克套海港、移民警察局,2003年7月1日起在哈各邊防檢查站發放移民卡。哈國家安全委員會邊防局的官員負責在各大邊防檢查站發放移民卡申請表;不設邊檢站的地點,由海關官員代為發放。
年滿16歲的外國公民進入哈境時,需填寫移民卡申請表,在哈居留期間持有移民卡;離境時將移民卡交回邊防檢查站或海關。
——移民卡發給與哈國有免簽協議的各國公民及一些國家(含中國)未在哈外交部及代表處辦理登記的外交、公務護照持有者。上述人員在哈停留超過5天者需前往哈內務機關辦理居住地登記手續。
——以下人員不需要辦理移民卡:
已在哈外交部及代表處辦理護照登記者;
持有哈簽證的人員;
飛機、海運及河運船只上的機組成員;
列車乘務人員,包括冷藏車、機車組工作人員,以及押送貨物的鐵路貨運人員;
過境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鐵路乘客;
執行國際聯運的汽車司機。
——執行國際客運的工作人員在抵達哈邊防檢查站之前,應向外國乘客發放移民卡申請表。哈交通運輸部、外交部協商俄羅斯交通部。解決在俄鐵路局監管下的路段設立哈檢查站,并確定客運、貨運列車的停留時間以便進行邊防和海關檢查。
四、鼓勵投資
2003年1月,哈薩克斯坦頒布新《投資法》,1994年12月和1997年2月先后頒布的《外資法》和《國家支持直接投資法》同時廢止。新投資法共四章,二十四條,規定哈政府對投資,包括外商投資的管理程序和鼓勵辦法。新投資法規定,國家通過實施特惠政策,通過政府授權機關鼓勵流向優先投資領域的投資。授權機關指哈薩克斯坦工貿部投資委員會。
特惠政策包括三種形式:減免稅,免除關稅,提供國家實物贈與。稅務投資特惠期(含延長期)最長五年。減免稅的對象主要是財產稅和利潤稅。免除關稅的期限(含延長期)最長五年,適用對象為投資項目所需設備的進口關稅。國家實物贈與的內容包括是財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價值不得超過投資總規模的30%。
在投資者權益保障方面,規定,投資商可以自行支配稅后收入,在哈銀行開立本外幣賬戶;在實行國有化和收歸國有時,國家賠償投資商的損失;可以采取協商、通過哈法庭或國際仲裁法庭解決投資爭議;第三方完成投資后,可以進行投資商權利轉移。
為保持投資鼓勵政策的延續性,新投資法明確在其生效前“同授權國家投資機關簽訂的合同提供的優惠保留到該合同規定期滿”,解除了現有外資企業的后顧之憂。
5月8日,哈薩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實施該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審定的優先投資領域清單和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縮小了減免稅期限,扶植發展的重點行業仍然集中在加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等領域。新頒布的重點投資領域共34個(見附件2),大部分集中在加工行業,比以前的涵蓋范圍更廣,取消了首都阿斯塔納建設項目的內容,規定了各優先領域鼓勵投資總額的上限。
所得稅、財產稅 土地稅、原規定 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免征2至5年,期滿后最長可減半征收1至5年。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前五年免征,期滿后后五年減半征收。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免征3至5年,期滿后可減半征收1至5年。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前五年免征,期滿后后五年減半征收。 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免征2至5年,期滿后可減半征收1至5年。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前五年免征,期滿后后五年減半征收。
新規定免征1至5年。 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免征2至3年。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免征4至5年。 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免征2至3年。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免征4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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